公司無論大小,稅收都不可避免;人員無論水平高低,籌劃總無處不在。稅總是要交的,籌劃總是要做的。問題是,籌劃一定要合法,更要符合常識。盲目地籌劃會讓企業“栽跟頭”,嚴重者甚至會讓企業陷入“萬劫不復”!
一、掩耳盜鈴為了幫助員工進行個稅籌劃,很多企業讓員工通過報銷出租車發票、加油費發票等交通費發票的形式獲取資金。表現形式1:大量出租車發票來源于同一輛車,且同一輛車從早到晚一直不停地開,一張出租車票能打出幾千元!而且還很多張!顛覆常識:現在都什么年代了?!真要去那么遠的地方,還需要坐出租車嗎?表現形式2:大量出租車發票來源于同一輛車,且同一輛車在同一天打出數十張發票,每連續兩張發票時間間隔不超過10分鐘。顛覆常識:一天需要連續辦很多事情?且每件事情都會在10分鐘內搞定?表現形式3:一年內公司報銷的加油費數量巨大,而公司擁有的小汽車僅1輛,沒有租賃其他車輛。顛覆常識:把公司購買的汽油換算后,再按車輛每百公里耗油量計算,得出結論:該車從元旦當天0時開始起跑,到當年12月31日0時結束,中間根本不停歇,都不能把公司買的汽油消耗掉!
二、指鹿為馬為了增加公司注冊資本,在股東本身無可供出資的資產的情況下,竟然有中介機構建議股東用公司的資產作為股東資產,對公司進行增資。表現形式:股東邀請評估事務所將公司名下的資產(如車輛、設備、知識產權等)進行評估,由評估機構出具《評估報告》,再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《驗資報告》。然后拿著有關資料到工商部門辦理增資手續(工商竟然還真通過了!)。顛覆常識:《中華人民共和國》第二十八條規定: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……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,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。股東用以出資的資產本就是公司的資產,股東又如何以公司資產對公司增資呢?!豈不是指鹿為馬,非要自己拽著自己的頭發把自己提起來不成!
三、張冠李戴公司看好一個項目,和對方約定投入一定金額資金。項目有盈利,按一定比例獲取分紅。項目失敗,投資損失,本金無法收回。表現形式:投資方和被投資方簽訂特定項目的投資協議——不是對被投資公司的入股協議,協議約定在項目盈利時,按比例分紅。取得分紅時,投資方按取得紅利確認收入,企業所得稅申報時按免稅收入申報。顛覆常識: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》第二十六條第(二)款規定,企業獲取的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、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。上述僅僅基于對特定項目的投資,屬于典型的“名股實債”,被投資方未就項目本身單獨設立公司,投資方投資后也沒有成為被投資方的股東,投資方獲取的“收益”,實質上是被投資方對投資方的本息償還。而投資方獲取的貸款利息收入是沒有企業所得稅優惠的!